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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