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