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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于业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于业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淑霞,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业全,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于业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