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于业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于业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淑霞,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业全,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于业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