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娟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娟,女,汉族,1978年9月21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河北水木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张改芹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