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01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董事长。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贵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8726.0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一万八千七百二十六元零六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