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燕茹与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茹,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88号原告:李燕茹。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纯,男。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三学街15号。法定代表人:赵力光,馆长。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茹与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茹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茹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给原告李燕茹。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