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李宝润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宝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65号罪犯李宝润,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青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减为无期徒刑,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00五年、二00八年、二0一一年共减刑四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宝润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并较好地完成所了所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十二年以上。根据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宝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新审 判 员 张德成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