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少群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少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少群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