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东法行非诉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阳东县环境保护局、阳东县艺名五金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阳东县环境保护局;阳东县艺名五金制品厂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阳东法行非诉审字第42号申请人:阳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东城镇丰顺路26号。法定代表人:许炳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树超,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阳东县艺名五金制品厂。住所地:阳东县北惯镇麒麟山工业区B1-2号。负责人:李刚,系该厂投资人。申请人阳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环罚[2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阳东县环境保护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阳东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智发审 判 员 曾飞跃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