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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李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现住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