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李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李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被告某某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7004668-9。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杨某,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028712-7。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王某、李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路建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