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桂明、徐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卢桂明,徐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金强。被告:卢桂明。被告:徐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桂明、徐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江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