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军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141号罪犯张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6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2006年12月25日分别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216号、(2007)川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4年12月24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广法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96号、(2012)成刑执字第196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任华芬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