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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和,富军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清和,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富军卫,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和与被告富军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和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和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