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和,富军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李清和,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富军卫,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和与被告富军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和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和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