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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锋、杨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锋,杨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锋(又名王峰),男,汉族,农业户口,1989年11月17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杨菊,女,汉族,农业户口,1989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系王锋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锋、杨菊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锋、杨菊于2013年7月28日前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锋、杨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锋、杨菊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