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长法与倪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法,倪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01号原告赵长法。委托代理人戚国锋。被告倪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法诉被告倪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长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文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法撤回对被告倪文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赵长法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