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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梁清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梁清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2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白志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被告:梁清敏,女,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梁清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