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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行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丁云飞与商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飞,商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固行初字第05号原告丁云飞,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丁云飞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2年9月16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2013)信中法行辖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于2013年6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承致、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该决定载明: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决定对南关旧城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二、征收范围:商城县花园路南段以西,赤城路南段接滨河路以东,香港街以南,扒字街以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面积约7万平方米。三、征收期限:1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四、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由商城县城关镇人政府实施。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其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该决定告知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房屋行政征收的证据、依据(证据目录附后):1、证据一至六证明被告对南关老城区改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在商城县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2、证据七、八证明南关老城区改造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3、证据九至十一证明被告发出旧城改造预通知,确定征收房屋红线图,原告房屋在红线范围之内。4、证据十二至十九证明被告对南关旧城区改造项目进行了入户调查、发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告、发布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以及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事实。5、证据二十至二十五证明被告对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发布举行听证会公告,组织部分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的事实。6、证据二十六至二十八证明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实。7、证据二十九证明南关旧城改造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8、证据三十证明被告作出含对原告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三十一至三十三证明被告方制订了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了评估报告,告知被征收人不服评估报告的相关权利。9、证据三十四至四十八证明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丁云飞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对其作出商征补决字(2012)8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和公告。原告丁云飞诉称,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没有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总体规划图;被告称其选择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投票决定不属实,被告提供的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437户对征收方案提出回馈意见并未得到采纳;房屋征收听证会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不合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告提供的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为开发商。故而,被告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未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程序违法。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房屋实拍照片十张。2、商城县建设局城建字(2007)第0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原告丁云飞的居民身份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辩称,为改善城市环境,解决南关居民住房条件,商城县政府于2011年将南关旧城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政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逐户发放调查表、征求意见表、评估机构选择表,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了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前多次召开县政府常务会,征收程序合法。县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同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和被征收区域内广泛张贴。丁云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起诉,丁云飞诉状载明日期是2013年3月14日,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其起诉。2012年11月22日县政府对丁云飞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丁云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起诉。丁云飞的房屋用地系划拨用地,占地111.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27.1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结构为砖混,其申请准建面积仅为84平方米,超准建部分属违法建设。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县政府的征收决定。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1、被告出具的证据一至六证明南关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被商城县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十二至十九证实被告征收前经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居民反馈情况汇总并召开县长办公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七、八证明南关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商城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2、被告提供的证据九、十、十一证明原告房屋在被告征收范围之内,对此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至二十五经质证,原告认为房屋征收听证会应由被告县人民政府组织。本院认为,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承担。故本院对证据二十至二十五予以认定。4、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六至二十八证明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实,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提出异议,经本院核对,该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故本院对证据二十六至二十八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九证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的规定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5、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至三十三证明被告作出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6、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四至四十、四十七至四十八,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审理无关未予质证,故本院不作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十四至四十六证明被告对征收原告的房屋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已依法送达和公告,对此原告方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四十一至四十三证明原告房屋评估和送达情况及计算补偿情况,原告对其房屋的面积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7、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的位置、现状,被评估五十万显失公平。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的房屋有准建手续。本院对原告房屋的现状位置予以认定,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涉准建面积予以认定。原告提出评估显失公平,本院不作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丁云飞的房屋系祖上遗留,土地来源为划拨,房屋本为一层平房,2007年丁云飞将房屋翻建,现房屋总面积327.13平方米,砖混结构,用途为住宅,其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准建面积为8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商城县南关旧城是商城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县城建设,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列入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改造项目经商城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南关旧城改造并被列入2006—2020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城县旧城改造建设用地规划。2011年4月2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南关旧城改造的预通知。2011年5月,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南关旧城改造进行入户调查,发放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公示。2011年7月10日,商城县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被告随后组织相关人员与被征收对象分别座谈,收集反馈信息。2011年9月2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组织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2011年10月25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上报商城县人民政府。2011年12月9日,风险评估报告经被告组织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评估结论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不排除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2年6月12日,商城县财政局出具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的证明。2012年6月1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公告了该征收决定。2012年9月16日,原告丁云飞不服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书,要求撤销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另查明,被告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共涉及765户,现已有734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丁云飞的初始起诉时间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对南关旧城区进行改造属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并被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获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商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入户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发布公告、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经与被征收人举行座谈、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且现有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意见稿未采纳被征收人回馈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组织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作为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与房屋征收相关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原告认为房屋征收听证会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丁云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阳阳审判员  吴春龙审判员  吴永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泽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