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8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策,梁健铭,梁健美,黄日喜,施德喜,吴浩,梁远震,黄月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梁策,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健铭,男,2007年2月26日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梁健美,女,2007年2月26日出生,壮族。法定代理人梁策,系梁健铭、梁健美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黄日喜,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施德喜,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吴浩,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远震,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月严,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策、梁健铭、梁健美、黄日喜、施德喜与被执行人吴浩、梁远震、黄月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浩于防城区江山乡石角开发小区凤凰大道有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浩于防城区江山乡石角开发小区凤凰大道房屋一栋。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