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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60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负责人高军。被执行人盛世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亚培。被执行人吕丽勉,女,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嘉慧,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嘉琳,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玉贞,女,汉族,1933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盛世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吕丽勉、罗嘉慧、罗嘉琳、梁玉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吕丽勉、罗嘉慧、罗嘉琳、梁玉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罗永祺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87205.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盛世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就罗永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处分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北塔楼28D号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罗永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北座28D号房产为本案抵押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罗永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北塔楼28D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