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魏洪波申请执行王义先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波,王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魏洪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义先,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洪波申请执行王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