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黎明与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中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法定代表人陈庆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359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七千九百一十五元及延迟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3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二元九角五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詹同执行员 苏向京执行员 常志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