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胜,男,46岁,1967年5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文胜携带毒品,乘坐吸毒人员索泉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经本市火炬路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截获,现场从何文胜身上查获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0.2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何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尿样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毒品收缴单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索泉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何文胜的供述材料,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文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