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崔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