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0年5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城东市场路一弄55号出租房前,爬围墙进入院子内,又强行推开窗户爬窗进入一楼前间,窃取被害人赵某甲存放在卧室抽屉内的人民币300余元、港币10元、澳元1000元、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和一部DVD影碟机。经估价,被盗相机、影碟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735元。经折算,10港币折合人民币8.8元,1000澳元折合人民币6402.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汇率表,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能退赔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