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松诉被告刘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松,刘洪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孙艳松,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洪霞,女,1968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孙艳松诉被告刘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松、被告刘洪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13800元轮胎款并自2012年3月30日起按月息1分给付利息。被告辩称,购买轮胎时有案外人沈博在场,因沈博欠我钱,故原告应当向沈博要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俊营轮胎商行的个体经营者,2012年3月30日,经案外人沈博介绍被告与其丈夫在沈博的带领下来到原告经营的轮胎商行,��选了6条轮胎,后由原告找车将6条轮胎送至被告指定的沙场;被告刘洪霞于当日给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轮胎款6条壹万叁仟捌佰元正,欠款人:刘洪霞,2012年3月30日,并在欠条上记载了本人的移动电话号码。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关于轮胎买卖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履行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价款;关于合同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记载的13800元予以确定;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价款给付的时间,但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前已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即已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被告应当立即给付上述欠款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800元;被告刘洪霞自2013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判决中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