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汪德兰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江行初字第27号原告汪德兰。委托代理人王伟,原告之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晖,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宇栋。委托代理人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德兰不服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杭经开工伤不予受理(2013)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3年2月2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德兰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德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德兰承担。审 判 长 杨佩林代理 审 判员 闫时松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