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滕士伟与顾良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469号原告滕士伟。被告顾良知。原告滕士伟诉被告顾良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士伟、被告顾良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士伟诉称,2011年12月30日,借款人顾良芝(已跑路)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2月30日归还,被告顾良知为该笔借款担保,该款到期后,借款人顾良芝拖欠拒付,音讯全无,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良知辩称,当时借款人顾良芝实际借了2.7万元,原告扣除了二个月3000元的利息,借款人和原告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人已经支付了1年多的利息。在担保时我说的担保2个月,现在担保期限已超期。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借款人顾良芝和被告顾良知以业务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顾良知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时间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方保证按约定期限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担保人对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条款、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二年,二年内借款人还清所有款项担保责任解除。违约责任的计算,如借款方或担保方还款到期违约,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按借款合同总额的20%计算,需在违约后一月内履行完全部义务的违约金,如借款方或乙方担保人在违约后一个月内不履行全部义务违约金的则从违约之日起,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万元现金交给借款人顾良芝。借款人顾良芝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被告顾良知在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该款系被告租赁其店面的租金欠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务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顾良知应当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对于被告顾良知提出的借款人顾良知实际借款2.7万元的情况,因被告顾良知无证据证明,且借款合同和借条中全部注明借款为3万元,因此对顾良知提出的实际借款2.7万元的情况,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顾良知提出已经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及借款人已将支付了1年多的利息的情况,因被告顾良知无法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借款利息的计算,被告提出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借条中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对于借款合同和借条中违约金的设立及违约金的计算,因违约金和利息相加以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对超过的部分不予认定。被告顾良知提出只担保二个月的及担保期限已超的情况,首先被告顾良知无证据证明其当时担保期限约定为二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二年,借条中约定担保责任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或一方担保人还清借款日止,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期限,对于借条中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或一方担保人还清借款日止,视为担保期限的约定不明,对于被告的担保期限本院认定为二年,从借款之日起算,被告担保期限未超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顾良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滕士伟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从2011年12月30日起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顾良知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颜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