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马振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波市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浩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被告人马振浩谎称自己在苏宁电器工作,帮助他人洗钱,将自己吹嘘成很有实力的人士,从而获得被害人卢某信任并与之交往。随后,被告人马振浩编造各种理由,在本市江东区黄鹂新村等地骗得被害人卢某人民币共计97200元,具体如下:(1)2012年5月下旬至2012年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马振浩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以将房产赠送给被害人卢想某诱饵,以房产过户办证需要用钱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人民币20000元、28000元、13000元、7200元。(2)2012年7月中旬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振浩以帮助被害人卢某办理瑞士银行账户为诱饵,以办理账户需要用钱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0000元、5000元、14000元。2、2013年3月,被告人马振浩通过网路结识被害人沈某,其谎称自己在教育局工作,并吹嘘自己是市某领导的下属,认识的人很多,路子很广,从而获得被害人沈某信任。随后,被告人马振浩以帮助被害人沈某找工作为由,假装牵线让被害人沈某认识该市领导,实际由其自己在网络上假扮该市领导,通过QQ与被害人沈某联络,令该沈对所谓的市领导深信不疑。最终,被告人马振浩通过一人分饰两角的方式,以该市领导的身份,编造各种理由,在本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宁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骗得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5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3年3月22日、25日,被告人马振浩以赠送房产给被害人沈小某诱饵,以手续费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3110余元、1920元。(2)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振浩以赠送股票给被害人沈小某诱饵,以出购股余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00元。(3)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马振浩以赠送房产给被害人沈某父亲为诱饵,以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300元。(4)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马振浩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3500元。(5)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振浩以需要用钱摆平有关部门以避免房产被罚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200元。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振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振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沈某的陈述、暂扣物品票据、扣押笔录、假房产证、假证收缴证明、聊天记录资料、银行账单明细、保险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振浩犯诈骗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振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违禁品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振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马振浩退赔,违禁品伪造的房产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凤国人民陪审员  张安莉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旦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