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安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周业强与刘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强,刘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周业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8日,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刘九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强诉被告刘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业强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0元,由原告周业强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