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5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9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连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全纠纷一案,现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193.89元及利息156.53元、担保服务费1010.08元、偿还客户服务费1010.08元、受理费12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连云名下的存款11492.58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