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奇诉被告王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奇,王常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蔡玉奇,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王常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蔡玉奇诉被告王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马腾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玉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常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6月16日,被告将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兴胜街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06年7月31日将该房屋契证更名为原告蔡玉奇,但在办理过户时,由于材料不齐全,无法办理更名过户,该房屋自2003年交易后,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因房屋未更名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请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妻子荘桂君与被告签订的契约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妻子荘桂君已付清了该房屋购房款;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各一份,证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但仍是被告的名字,契证已于2006年7月31日办理到原告名下;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常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兴胜街938幢441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价款70000元。另查明,2003年6月,原告妻子荘桂君与被告王常新已达成契约并付清了该房屋购房款,同时被告王常新于当日交付了该诉争房屋,原告自2003年6月开始实际使用该房屋。再查明,2006年7月31日,该房屋契证已办理至原告名下。审理中,原告自愿承担该诉争房屋的全部办证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付清了购房款,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现未登记于原告名下,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现无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蔡玉奇与被告王常新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王常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协助原告蔡玉奇办理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兴胜街(房证记载为: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兴胜街)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证费用由原告蔡玉奇自愿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常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书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