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孙仲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仲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249号罪犯孙仲民,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人民币205611元。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仲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仲民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红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