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郑县前峰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郑县前峰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南郑县前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厂厂长。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南郑县前峰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郑县前峰化工厂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7万元,至2012年9月18日利息1701400.9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08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南郑县前峰化工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前峰化工厂属集体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张辉注册资本6万元开办,现张辉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我院对南郑县前峰化工厂的设备、厂房等进行查封,待条件成熟进入评估、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