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宋兆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兆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206号罪犯宋兆德,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二○○○年八月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鲁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5.2.7至2024.2.6,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月减刑2年,2011年4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五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宋兆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兆德准予减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新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陶建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