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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行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钮建明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建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浙行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建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党其。委托代理人周舟。委托代理人林宇。钮建明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浙杭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钮建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钮建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舟、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2月7日,钮建明向西湖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根据杭政函(2005)7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由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审计价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请公开: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安置的回迁户,由建管中心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每人50平米的安置价格当中的,10平米成本价每平米购买价格是多少、40平米建安价每平米购买价格是多少、综合价每平米购买价格是多少。西湖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79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79号告知书”),并于同日向钮建明寄送。钮建明不服79号告知书,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12号复议决定,维持79号告知书。钮建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原告钮建明虽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采用了提问方式的表述,但根据其对所需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可以明确其信息指向为:用于安置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年回迁户的农转居公寓,由建管中心报区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被告西湖区政府收到原告钮建明的申请后,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向为每个回迁户的具体购房价格并作出79号告知书,存在不当。但是,鉴于被告西湖区政府在庭审中已经说明,西湖区农转居公寓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均按原告钮建明已获取的137号通知执行,并不存在其他经区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文件,故判决撤销79号告知书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对其不当予以指正。关于行政程序,被告西湖区政府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原告钮建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同月24日作出79号告知书并向原告钮建明寄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钮建明的诉讼请求。钮建明上诉称:1、上诉人2012年12月7日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年的回迁户,由西湖区建管中心报区政府审核过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是多少。同时拆迁同一年安置的回迁户安置房的结算价格是相同的,不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价格。2012年上半年蒋村街道安置回迁户安置房结算价格是相同的,属于共性问题。2、杭州市法制办维持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79号告知书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钮建明的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西政发(2005)137号文件,但此文件明确注明的是所列价格为指导价。上诉人实际结算价格与西政发(2005)137号文件注明的价格不符,实际结算价没有依照此文件执行,所以西湖区人民政府存在审核文件。3、根据杭政函(2005)7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竣工后,由区建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算审计,并将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审计价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确认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需予以公示。杭政函(2005)77号文件的此项条款明确规定了西湖人民政府的审定义务。此外,杭政函(2005)7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同样说明了西湖人民政府具有价格审定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未提交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1、上诉人钮建明向答辩人申请公开的“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年安置的回迁户,由西湖区建管中心报西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每人50平方米的安置价格当中,10平方米成本价每平米购买价是多少、40平米建安价每平米购买价格是多少、综合价每平方米购买价格是多少”,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认定,其信息指向为“用于安置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年回迁户的农转居公寓,由西湖区建管中心报西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而西湖区农转居公寓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均按钮建明已获取的西政发(2005)137号文件执行,并不存在其他经西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文件。2、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第79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钮建明,钮建明于同月26日签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钮建明向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用于安置西湖区蒋村街道2012年回迁户的农转居公寓,由建管中心报区政府审定后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以其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为由作出79号告知书,其在庭审中又称:根据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21日公布的西政发(2005)137号《关于公布西湖区2005-2006年农转居公寓安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137号文件”),杭政函(2005)7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凡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的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高于当时签订安置协议时标明的安置价格的,实际结算价格仍按协议安置价格结算。由于2005年后,物价不断上涨,按照一般经验法则,2012年上报审定的价格肯定高于137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故目前农转居公寓都是按照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故不存在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被上诉人作出的79号告知书,存在不当。鉴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已就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根据、理由和相关情况作了合理地解释,且上诉人也明确其已经知道137号文件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指正的同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钮建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鲍灵富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