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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烈与乔继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以双方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