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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发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马鞍山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代理人:马进,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江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发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4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框架广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