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保义与被执行人张向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保义,张向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许保义与张向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许保义,男。被执行人张向明,男。被执行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向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