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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苏某,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某在定边县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的绩效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