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叶发明,三台县新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弋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诉讼。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弋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正辉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