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修礼与宋昶霖、张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礼,宋昶霖,张军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王修礼,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205110009。被告:宋昶霖,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军建,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礼诉被告宋昶霖、张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礼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修礼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