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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62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担负。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