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兴艮、 朱克金、 邱延焗、邱治权申请执行毛远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艮,朱克金,邱延焗,邱治权,毛远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艮。申请执行人朱克金。申请执行人邱延焗。申请执行人邱治权。申请执行人邱延焗、邱治权的法定代理人:邱永洪。被执行人毛远伙。王兴艮、朱克金、邱延焗、邱治权与毛远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兴艮、朱克金、邱延焗于2013年6月28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