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来喜与被告郭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李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张三,男,1943年1月13日生,回族,南京XX厂退休工人。被告李四,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生。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三诉称,201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定于2012年2月底一次性归还。可其承诺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突然失踪,更谈不上归还原告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30000元及合法利息。被告李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立下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定于2012年2月底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李四”的《借条》。被告在借款期间曾陆续以利息名义给付原告4000元,但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仅分文未还,且回避、拒见原告和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以致原告联系不上。鉴于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还本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寻找、联系被告不着,遂通过2013年4月24日《江苏法制报》登载公告,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来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将被告给付的4000元视为归还的本金,即放弃全部利息,只要被告归还26000元即可。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能调解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被告所立《借条》,本院特快专递邮件清单,登载本院公告的《江苏法制报》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得现金30000元,承诺数月后一次性还清。但被告除在借期内给付4000元利息外,临近还款期限即躲避原告且致使原告完全联系不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大部分债务即了结双方本案所涉全部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张三债务(借款)26000元。如果被告李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建生人民陪审员 郭长根人民陪审员 赵美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