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解忠衡与张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忠衡,张红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56号原告解忠衡,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泊头镇司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507104038。被告张红霞,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泊头镇道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忠衡与被告张红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忠衡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忠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忠衡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