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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邓小强绑架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070号罪犯邓小强,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邓小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5年9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6分的奖励。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任华芬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