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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XX芳与朱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朱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0号原告XX芳。被告朱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诉被告朱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由原告XX芳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