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XX芳与朱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朱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0号原告XX芳。被告朱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诉被告朱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由原告XX芳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