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扬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杭祖愈与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祖愈,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扬民初字第85号原告杭祖愈。被告唐华,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祖愈与被告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祖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祖愈诉称:杭祖愈与唐华系朋友,唐华于1992年分三次向杭祖愈各借款3000元、4000元、2000元,并称于1993年元月一并归还,到期后分文未还。后于2011年6月,唐华就上述借款向杭祖愈承诺2011年年底归还3000元、2012年6月归还3000元、2012年年底归还3000元。但唐华未按约履行,杭祖愈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唐华立即归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1000元。被告唐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唐华于1992年12月25日出具“投资协议书”1份,明确:“项祖愈”投资我厂创建喷雾器3000元,每月工资300元;根据厂效益,按账面数50%分成;此约如果中途悔约,“项祖愈”投资的3000元有(由)唐华在三天内归还。后该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唐华也未归还3000元。后杭祖愈于1992年下半年分两次再借给唐华6000元。1995年1月21日,唐华向杭祖愈出具“借条”1份,载明:现今尚借“项祖愈”现金9000元,本人一定在95年3月30日归还,决不食言。后唐华未按约履行。2011年6月22日,唐华再次向杭祖愈出具名为“归还期”的凭据1份,载明:所借“小项”9000元本人将分三次归还,2011年底归还3000元,2012年6月归还3000元,2012年底归还3000元。到期后经杭祖愈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杭”与“项”在无锡方言中发音相近。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书、借条、归还期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华向杭祖愈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唐华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杭祖愈要求唐华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杭祖愈提出的1000元利息的主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祖愈借款本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2.6元,合计512.6元(已由杭祖愈预交),由唐华负担,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杭祖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员 汤然代理审判员 丁炜人民陪审员 周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