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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某彦与亳州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茂彦,亳州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康茂彦,男,1964年5月6日出,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将,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亳州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继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茂彦诉被告东风当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茂彦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风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茂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茂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茂彦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