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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伦与赵文财、王定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赵文财,王定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李伦,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邓治良,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财,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王定连,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伦与被告赵文财、王定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伦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伦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中国 搜索“”